此车为上海世博会中纯电动乘用车
纯电动汽车的推广目前尚在探索期,不过二零一零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上曾有过应用,那款车依靠氢燃料电池驱动,抵达站点后能迅速补能,从而实现不间断运行
管理规定播报
此图为车内电池
六月份第二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一同发布官方通告,说明《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已经得到国务院批准,随即公布,从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开始执行。
以下为《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全文: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为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进步,激发市场参与活力,鼓励民间资本和技术优势公司加入纯电动车辆的研发制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章程。
本条款约束的对象为中国国内创办的全新纯电动个人交通工具制造公司,该公司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其生产活动仅限于单一品牌电动汽车,此类企业称之为“新设机构”。
本规定所指的“纯电动乘用车”,涵盖纯电动车型以及增程式乘用车,后者需具备外接充电功能且属于串联式混合动力类型,具体包含国家标准GB/T 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第3.1.1.1.1款和第3.1.1.1.2.1款所界定的车辆种类。载客汽车涵盖轿车以及各类载客车辆,是指完整车辆(含底盘)由国内制造,并且依据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项至第2.1.1.10项所界定的车辆类型。
第四条 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依据各自业务范围,分别承担新增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任务,以及车辆制造企业及其产品资质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必须遵守《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53号)的要求,同时也要遵循《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条款。
第六条 新建企业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能力,可以不依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规定的最低标准,由投资方自行决定。
新成立的公司能够制造纯电动的载人车辆,不可以制造任何以燃烧汽油或柴油等燃料作为动力的汽车类型。
第七条 新建公司的出资方需遵循《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撰写投资项目申请文书,同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递交,内容包括该投资项目申请公司的基本情况、运营实力、试制车辆介绍以及相关佐证文件。
第八条 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拥有符合项目投资需求的自身资金实力,并且具备相应的融资条件。
具备纯电动车辆产品从初步构思、体系与构造规划直至原型车开发、测试、确认的全过程研制能力。拥有技术精湛的研发队伍和整车自主设计实力,精通车辆操控系统、动力电池单元、整体整合及轻量化构造的关键技术,并具备配套的检测验证手段,持有纯电动车辆自主的知识产权以及已获批的相关专利权。
拥有整车试制专长,能够完全满足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需求,涵盖车身及底盘加工、动力电池组整合、整车组装等核心试制流程和配套设备。
(四)需要自己制造十五台以上相同款式的纯电动客车原型车,这些原型车要由国家认可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确保它们满足汽车行业规范和电动汽车的专门标准,同时在安全、稳定、性能、整车减重、成本效益等方面达到标准的技术指标。
第九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拥有纯电动轿车整体正向研制资质的科研单位。需要掌握轿车及动力单元适配、轿车管理模块、车载能源控制模块、车身减重、安全防护等多项核心技术的设计制造、测试验证以及产品运行情况监管能力。
与生产计划、产品配置相配合的车辆外壳制造、表面处理、最终组合等整体制造流程和配套设备,以及动力电池组合体等核心部件的制造水平与品质稳定性。
(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
建立新公司必须明确承担保护顾客利益等社会义务的意向和方案,同时需要提交有担保功能的单位以及公证文书,该文书需证明担保期限至少五年,计算起点为项目完工并开始运营之时。
第十条 国家发改委需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对新增企业项目投资申请展开审核,同时征询工信部的看法。
第十一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申请需安排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从纯电动乘用车行业专家库中选聘,专门负责审核申请企业提交的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并在三十个自然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给出意见。纯电动乘用车行业专家库的建立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回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推进。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之后,新成立的公司及其产品需遵循工信部《乘用车制造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范》和《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范》的条款,经评定合格后,录入《汽车制造企业及产品目录》,并实施分类别独立监管。
新建企业制造的纯电动乘用车,必须使用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和品牌名称,同时产品需满足乘用车及电动汽车的国家与行业相关标准,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应由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供应。新办公司必须递交针对纯电动汽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的保修保证,保证条款需符合国家促进新能源汽车普及的相关政策要求。
第十四条 新建公司所生产的纯电动客用车产品,若被收录在《车辆制造单位及产品目录》中,其有效时限为三年,期满前的三十天能够申请续期,若审核获得批准,则可延长有效期,且每次续期最长三年。
新建公司必须构建生产标准化系统,确保实际制造的商品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登记的物品一致。对于企业制造未获许可或不符合规范的物品,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实施处置。
第十六条 工信部要检查新成立公司的承诺实现状况,看其服务维护水平,还看产品是否安全、品质是否稳定,检查情况要公布给社会大众。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检查新成立公司是否持续符合标准,对于不符合生产资格要求或已经停业的企业,会依照法律取消、终止或暂时停用它们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在暂停阶段,公司不能申请名称变更、地址迁移等调整事项。
第十八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及其法律责任,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条文,同时依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范执行。
本规定由发改委、工信部负责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