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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实施!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调整

明年起实施!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调整摘要: 央视网消息: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公告,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报道:根据节能新能源汽车产业动向及技术革新状况,工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期联合发布通告,对享有车船税减免政策的节能型及新能源车辆的技术标准进行了修订。该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同时工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4年发布的第10号公告将不再有效。2026年1月1日之前申请的企业,相关技术标准仍依据财税〔2018〕74号文件和2024年10号公告执行。2026年1月1日(含当日),新申请享受车船税减免的节能型及新能源汽车,其技术标准须遵循本公告要求,符合条件者将纳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2025年第25号

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依据《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4)、《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指标》(GB 20997—2024)、《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GB 30510—2024)等标准实施情况,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涉及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公布相关事项如下:

对财税〔2018〕74号文件中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节能轻型商用车、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下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

调整财税〔2018〕7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关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的内容,具体细节见本公告附件4。

享受车船税减免的节能、新能源车辆产品,其他技术方面的标准,依然遵循财税〔2018〕7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通告从2026年1月1日开始生效。工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2024年第10号通告同时失效。2026年1月1日之前企业提交的申请,相关技术标准仍依照财税〔2018〕74号文件和2024年10号通告的要求执行。从2026年1月1日算起,所有新申请享受车船税减免的节能型以及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本公告中的技术标准,只有符合条件者才能被收录进新发布的《享受车船税减免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目录》(简称为新《目录》)中,新《目录》从第八十二批起开始实施。

新《目录》公布之后,第六十五批到第八十一批的《目录》同时失效,原本的《目录》里,那些符合本公告技术标准的车型会自动进入新《目录》,而那些不符合标准的车型,需要在2026年1月1日之前完成改进和再次申请,只要达到要求,就能够被加入新《目录》。

五、在最新《目录》公布之前,所有登记在第四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中的节能类及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发生转让行为,均可以继续享有车船税的减免待遇。

特此公告。

附件:

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9月29日

附件1

车船税优惠节能新能源汽车技术要求调整_新能源汽车_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更新

附件2

新能源汽车_车船税优惠节能新能源汽车技术要求调整_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更新

注:上述限值基于WLTC工况。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更新_新能源汽车_车船税优惠节能新能源汽车技术要求调整

注:上述限值基于WLTC工况。

附件3

新能源汽车_车船税优惠节能新能源汽车技术要求调整_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更新

这些限制条件是针对两种特定情况提出的,分别是CHTC-LT(GVW≤5500kg)和CHTC-HT(GVW>5500kg)的场景。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更新_车船税优惠节能新能源汽车技术要求调整_新能源汽车

注:上述限值基于CHTC-TT工况。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更新_新能源汽车_车船税优惠节能新能源汽车技术要求调整

注:上述限值基于CHTC-C工况。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更新_新能源汽车_车船税优惠节能新能源汽车技术要求调整

注:上述限值基于CHTC-D工况。

新能源汽车_车船税优惠节能新能源汽车技术要求调整_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更新

注:上述限值基于CHTC-B工况。

附件4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式车型,其纯电动行驶距离需要符合条件,等效全电行驶距离不能少于100公里。

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包括电能转化导致的消耗,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4)中同类车型的燃料消耗限值相比,情况是这样的:对于整备质量低于2510kg的乘用车,这个消耗量应该低于70%;而对于整备质量等于或高于2510kg的乘用车,这个消耗量应该低于75%。超过3500公斤重量的载客汽车,其燃油使用效率标准需依据车辆的自重,并参照GB 19578—2024文件的相关条款实施。而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涵盖增程动力类型),则无需设定燃油消耗指标。

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在电量消耗模式试验中的电能消耗,与《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 第1部分:乘用车》(GB 36980.1—2025)规定的相应车型电能消耗限额相比,对于整备质量低于2510kg的乘用车,其电能消耗需控制在140%以下,而对于整备质量等于或高于2510kg的乘用车,其电能消耗则需控制在145%以下。超过3500公斤的载客车辆,其能源消耗的上限标准,依据车辆的自重,需遵循GB 36980.1—2025里面对应的规范。

二、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

纯电动客车,不包括快充类型的,行驶距离要达到二百公里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以及增程式客车,纯电动行驶距离不能少于五十公里。

该单位运送每公斤货物的能源耗费程度,不超过0.18瓦时每公里每公斤。

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要达到135Wh/kg以上,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要超过3C。

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的燃油节省程度超过百分之四十。非汽柴油类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的燃油节省程度没有具体标准。

三、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要求

纯电动货车行驶距离至少达到80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包括增程式车型,纯电行驶距离至少达到50公里。

纯电动货车装载的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要达到125Wh/kg。对于依据GB/T 18386.1—202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中“附录A”进行检测的N1类纯电动货车车型,如果其低温里程衰减率不超过35%,那么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应该不低于95Wh/kg。

纯电动货车的每公斤载质量每公里能量消耗,不会超过0.29瓦时。作业用的纯电动专用车,每百公里每吨的电量消耗,依据试验质量计算,不会超过8千瓦时。

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包含增程式车型,其燃料消耗量,不包括电能转化带来的额外消耗,需低于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所规定的限值。非汽柴油类的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包括增程式车型,其燃料消耗量没有具体要求。

四、燃料电池商用车技术要求

燃料电池系统的功率达到50千瓦以上,驱动电机的功率与之相比,比例要达到一半以上。

2.燃料电池启动温度不高于-30℃。

燃料电池电堆的功率密度标准至少达到每升2.5千瓦,整个系统的功率密度标准至少为每公斤300瓦。

4.纯氢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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